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志红案
发布时间:2020-07-13 20: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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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赵志红一审被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法院认定其系“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冤案)真凶。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赵志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判决书显示,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
1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部分。
对于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部分及相关的抢劫罪事实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将不公开开庭审理。
14日上午的法庭审理主要针对赵志红一起抢劫犯罪、两起盗窃犯罪进行了审理,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赵志红于1996年5月19日傍晚,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回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1998年11月13日下午、2000年3月4日下午,赵志红先后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撬门进入王某某、郭某某家,盗窃现金共计2980元的犯罪事实。
二审阶段,上诉人赵志红委托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飞、张瑞军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当庭提出一审认定的上述三起抢劫、盗窃事实均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三起抢劫、盗窃事实,赵志红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14日上午的公开审理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各界群众及媒体记者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记者 刘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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