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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检查按出勤对待不得按事假处理-【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7 16:49:18 阅读: 来源:零件盒厂家

女职工孕期检查按出勤对待 不得按事假处理

城市在线新闻网讯 李先生:我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侵害,交警认定对方车辆负全责。对方同意赔偿,但只肯按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计算,我虽是农村户口,但地已经被征,长期在县城务工,听说我这种情况可以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赔偿。请问是这样吗?

饶律师: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为农村的,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应着重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考虑。你属于失地农民,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均系城镇,则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

江女士:我是一名怀孕九个月的孕妇,大半年来,我每个月到医院定期检查,单位都算我事假,并扣除我当月的满勤奖和当天的事假工资。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饶律师:不合法。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制度,是劳动和卫生保健法律、法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中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由此可见,你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返还扣发你的相关工资。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三条: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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