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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评论】“生态追责”还需配套考核新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提出,将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本次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严重破坏将终身追责”,再次重申和警示生态红线不可逾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和底线,积极彰显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信心和决心。
按理说,随着新《环保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实施,与以往大为不同的是,污染问责不再只是停留在经济处罚的层面,还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新《环保法》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阻力: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之所以新《环保法》在实践中乏力,甚至陷入尴尬的境地,缘由不外乎是,传统GDP考核存在缺陷,没有把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因素充分考虑进去。
不可否定,无论哪里,在资源开发中,地方狠抓的只是看得见的财富,却往往忽视了看不见的生态破坏,对于明摆着的污染隐患,从生产企业到地方政府,双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而不见。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先污染、后治理”“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现状一直未得到改变。
以往,许多地方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是,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有令不行,推诿扯皮,多部门治理不了一处污染源,也就见怪不怪。加之政府监督问责流于形式,环境监管重罚款轻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也就难免成为一句空话。那么,新《环保法》依法治污乏力,其实质还在于GDP崇拜作祟。
如果说过去GDP考核忽视了“环保有价”的理念,那么推行新《环保法》就该尽快弥补传统GDP考核未能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缺陷。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
将环保列入考核的GDP,是绿色GDP,能够全面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环境代价”。推行绿色GDP,其目的就是弥补传统GDP未能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缺陷。客观地讲,倡导绿色GDP,正是基于对现行考核体系的有益补充,而非否定。唯如此,才会让好的法律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并扬“齿”立威,让各种污染行为,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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